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无水产养殖证擅自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养殖设施予以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