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