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无水产养殖证擅自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养殖设施予以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