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涂改、买卖浅海、滩涂水产养殖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