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未对施工单位的隐患整改报告签署复核意见的;

(四)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质量和使用情况的;

(六)未监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的;

(七)未监督施工单位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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