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二章 监督对象、范围和内容第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对象是:(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