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