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

(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