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二章 监督对象、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