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对象是: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

(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部门和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