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八节 受理申诉和意见第六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受理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和意见。受理的范围包括:(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法的;(二)市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罢免、任免和撤销职务中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