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一般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对重大问题的申诉和意见,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有关机关调查处理,也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交有关机关处理,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