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七节 特定问题的调查第六十六条有效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同调查内容有关的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调查委员会可以召开听证会,以更好地听取各方意见。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