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已废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者,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产品经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整改,整改后的质量复查,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