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者,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产品经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整改,整改后的质量复查,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