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已废止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向被检查者收取,被检查者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追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