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市或者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保护责任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一)使用期间的保护目标;(二)具体保护措施;(三)文物修缮、变动的审批程序。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变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并与文物主管部门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