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市或者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保护责任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使用期间的保护目标;

(二)具体保护措施;

(三)文物修缮、变动的审批程序。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变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并与文物主管部门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