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Article 15In force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市或者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保护责任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一)使用期间的保护目标;(二)具体保护措施;(三)文物修缮、变动的审批程序。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变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并与文物主管部门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