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