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凡有可能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防范措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必要的疏散和防护,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