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Chapter 2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Article 15Amended凡有可能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防范措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必要的疏散和防护,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