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区域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通报本地区单位和居民,并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