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区域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通报本地区单位和居民,并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