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限期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