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表;
(二)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