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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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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二)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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