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称、合伙人、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负责人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未经备案的,不予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对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部门通报,市财政部门不予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