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表;

(二)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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