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不符合技术规范、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格。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