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不符合技术规范、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