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有效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