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四)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