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