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六条有效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原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