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五条有效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其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项目完工部分的价值。已抵押的在建工程预售时,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应当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预购人。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由抵押权人进行监管,应当用于该工程建设项目。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为房屋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