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到房地产坐落地对登记标的物状况进行查看,并出具相关报告。当事人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