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存量房转让第二十九条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己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房屋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不少于出让成交价格百分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房屋时提供已缴纳土地费用证明材料的,可直接办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