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己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房屋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不少于出让成交价格百分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转让房屋时提供已缴纳土地费用证明材料的,可直接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