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存量房转让第二十八条有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存量房转让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