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转让第十八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价格、环境、质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商品房预售广告,还应当载明预售许可证文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载明其机构名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