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转让第十七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下列证件:(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七)其他。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