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预(销)售许可,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定金、预订款、吸纳会员、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

(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五)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