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转让第十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预(销)售许可,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定金、预订款、吸纳会员、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五)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