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转让第十六条有效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将待售商品房信息输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