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