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预售。实现抵押权时,不得影响房屋买受人的权益。

在建工程抵押预售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销售。

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以栋为单位,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