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移植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移植古树名木的,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