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移植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移植古树名木的,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