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县加强财源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以及财政决算,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上级国家机关政策调整、工资和津贴调整、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遇有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数额较大时,可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