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项目、资金、物资的安排使用等方面的照顾和支持。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以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逐步解决乡村的人畜饮水困难,保障饮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