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组织他人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协助他人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