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界河越界捕捞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情节严重的,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