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在界河越界捕捞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情节严重的,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