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在界河水域内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流筏、水文作业人员及其随船作业人员持《流筏固定代表证》《水文作业证》及《船员证》;(二)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编号、悬挂国旗;(三)游泳不得超越限定的范围,不得携带载人工具;(四)游览须经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并不准超越限定的范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