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在界河水域内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流筏、水文作业人员及其随船作业人员持《流筏固定代表证》《水文作业证》及《船员证》;

(二)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编号、悬挂国旗;

(三)游泳不得超越限定的范围,不得携带载人工具;

(四)游览须经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并不准超越限定的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